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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個案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關係人概況。
二、個案問題概述。
三、個案分析及評估。
四、個案處遇結果評估。
五、個案訪視調查及追蹤報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