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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通報案件進行分級及分類後,應儘速指派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並提出調查報告:
一、第一級: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調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級:
(一)第一類: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調查、安全評估及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類:確認已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三)第三類:記載相關聯繫或查詢紀錄。
前項調查報告,應包括分級與分類、通報事由之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其提出之期限如下:
一、第一級案件:分級及分類後四日內。
二、第二級案件:分級及分類後三十日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