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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