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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二、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大陸地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 EN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服勤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服勤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訓練、會議或活動。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三、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等。
(二)赴國外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三)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三、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四、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五、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與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以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或探病、奔喪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