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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役男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服原應服之兵役義務及役期;役男於入營梯次報到前,因可歸責役男之事由致影響用人單位權益,經用人單位提出事證,報請放棄預備錄用者,亦同,但役男於年度最後入營梯次十日前,經其他用人單位報請錄用且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研發或技術專長需求者,不在此限。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用人單位。
經主管機關核定甄選錄取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按入營梯次、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入營,接受為期一星期至四星期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入營梯次,由役男依志願選填;逾該梯次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入營梯次經核定並通知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