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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