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役男遷移他鄉(鎮、市、區),遷出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異動通報,將役男全戶資料移交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續辦扶助業務。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扶助之役男遺屬或家屬遷移他鄉(鎮、市、區),遷出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異動通報,將役男遺屬或家屬資料移交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續辦扶助業務。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役男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其遺屬或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生活扶助:
一、因作戰、因公死亡或身心障礙者,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不分等級一律依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二、因病、意外死亡或身心障礙者,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依其收入等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役男因作戰或因公失蹤,在陸上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其家屬之生活扶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未領受生活扶助之遺屬或家屬,自役男核定因作戰、因公死亡或致身心障礙之日起,在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維持生活者,得申請扶助,經核定後不分等級一律依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生活扶助金。
前三項受扶助對象經節前複查後,其家庭總收入未達丙級列級標準者,停止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