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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由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依前三條規定填製發放表冊,於當月發薪日十五日前層轉主管機關發給。但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期間與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由訓練單位依徵集令、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入營通知填製發放表冊。
各需用機關依權責所發布之人事命令,應副知主管機關、訓練及服勤單位,俾憑造送相關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異動表冊。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由碩士學位進階為博士學位者,由用人單位通報主管機關辦理;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學位有進階者,亦同。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六個月之當月末日止,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自服役滿六個月之次月起,依義務役一等兵之薪給。
三、管理幹部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辦理基礎訓練所需分隊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區隊長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碩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具博士學位者,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除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副學士或學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上兵之薪給發給外,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核發至實際離開日止。
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改按所在地區等級月支數額支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俟返回時再按實際到達日起恢復支領。
一般替代役役男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主、副食費,自其前往報到日起算,核發至撥交需用機關前一日止;其薪俸核發至結訓當月月底止;驗退時,其薪俸及主、副食費核發至驗退生效之前一日止。
一般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之主、副食費,自其撥交需用機關之日起算,核發至專業訓練結訓當月月底止;其薪俸核發至結訓當月月底止。但專業訓練與基礎訓練結訓日同月時,不再重複發放當月薪俸。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分發服勤單位之日起,按月發給。但分發始月之薪俸及主、副食費,已依前項規定發給者,不再重複發放;其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給。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前往報到日起算,核發至結訓當日止;驗退時,其薪俸及主、副食費核發至驗退生效之前一日止。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按月發給;其始月或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