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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 EN
依本辦法申請提前退役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役男或委託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役男申請提前退役調查審核表,檢附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比照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八條進行初審,並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並副知役男服勤單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完成複審並提出具體審查意見,連同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主管機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函知需用機關、服勤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
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經核定提前退役者,其提前退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案件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及證件(明)交由各村(里)幹事,由其調查役男家屬人口、年齡、過去職業、身體健康情形與現在有無工作、家庭收入及生活環境等。
二、鄉(鎮、市、區)公所依前款所為調查,須由有關單位審核並於申請表內蓋章(或摘列覆文內容)。並得向當事人或其他有關機關(含他鄉、鎮、市、區)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三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件(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