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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管理幹部之甄選,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
前項管理幹部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不在此限。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需用機關得視需要甄選優秀替代役役男,實施幹部在職訓練後,擔任管理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