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依前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傳。
二、理由書。
三、切結書。
四、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 EN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