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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優先入營及延緩入營申請作業規定。尚未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得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核准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依第五條規定之徵集順序,按下列各款時段依序徵集役男入營:
一、第一時段:優先入營者。
二、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者。
三、第三時段:延緩入營者。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
每年之徵集順序,各徵兵機關應依年度應徵兵額,按未徵役男出生年次之先後,與其役別、軍種主要兵科抽籤日期及抽籤號次徵集之。
國防部應按行政院核定之年度應徵兵額,會同內政部訂定該年度之兵額徵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