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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籍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二、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前項第二款未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經內政部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轉請外交部查明。
國籍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