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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