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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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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61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57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