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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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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前條備案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人: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
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三)執業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營利法人:
(一)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
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遊說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案者,應填具備案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 一、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營利法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備案函,並登錄上網; 經審核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不予備案;其得補正者,應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