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前條備案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人: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三)執業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營利法人:
(一)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遊說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 EN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案者,應填具備案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營利法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備案函,並登錄上網;經審核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不予備案;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