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遊說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遊說登記,應備具之書件不全或
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
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
請。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第 13 條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 機關申請登記: 一、自然人: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 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 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二)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三)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四)遊說期間。 (五)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六)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 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七)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 格證書、執業證明文件字號、約定報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 料。 二、法人或團體: (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 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二)第六條所定遊說代表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 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三)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四)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五)遊說期間。 (六)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七)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 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八)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營利法人之章程、約定報酬 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變更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遊說終止後十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 遊說期間屆滿十日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變更登記。 前四項登記事項不符法定程式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 第一項至第三項登記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