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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禮儀服務業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規模,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辦理查核。
經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不符一定規模者,應即令其停止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非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前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