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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其他法人,指經政府核准立案,且於法人章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之非營利法人。
其他法人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應以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營業據點證明文件。
三、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四、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五、法人章程。
六、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法人董(理)事會議決議紀錄。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施設置及啟用之證明文件;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其他法人,其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會計應獨立。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及殯葬服務業,並已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視同取得前項許可。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前二項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應持原許可經營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但其設有營業處所營業者,並應加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加入該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並加入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其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