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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
印政黨、聯盟就該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贊成或
反對。
若總統、副總統同時遭受彈劾時,應分印兩張選票。憲法修正案、領土變
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亦應依提案數分印選票。
前二項之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
察員當眾點清。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 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 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