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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戶政機關應填造選舉人人數統計表,送由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在工作地投票之選舉人人數,由工作地之戶政機關併入工作地之選舉人人數內計算,戶籍地之戶政機關不予計算。
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選舉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送由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但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投票通知單,選舉人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寄交指定代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留存原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備供領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