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N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