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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殯葬設施土地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向該殯葬設施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受理機關並應通知其他相關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殯葬設施於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備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