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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EN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雖規定寺廟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 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但出租行為,依社會交易觀念上, 可認為不因此而致租賃物變更其性質者,仍屬管理行為而非處分或變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寺廟財產依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雖由住持管理之,但依同條 例第八條之規定,寺廟之不動產非經所屬教會決議,並呈請主管官署許可 ,不得處分或變更之。是寺廟不動產之處分並不屬於住持之專權,住持所 為移轉寺廟不動產所有權於他人之契約,非經所屬教會決議,並呈主管官 署許可,不生效力。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施主以一定目的捐助廟產,在該廟未經政府明令廢止或合法變更目的以前 ,不得任意違反捐施之目的,而別為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