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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當選證書,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製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及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