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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政府捐助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預算,預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詳實說明表達,並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次一年度預算書報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