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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 EN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刑事妥速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