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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依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
,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