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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
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