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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而依民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至每逢星期六 下午,自經政府規定為休息時間,停止辦公後,倘適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應以星期一上午代之,復經司法行政部會同本院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八 日補充規定,通告在案,故上訴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六,而其上訴書狀遲 至星期一上午始行到達法院者,尚難認其上訴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