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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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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2 日
解釋文: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法定事由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 或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中所謂「懲 戒案件之議決」,自應包括再審議之議決在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字 第三三五號案例及其他類似案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對公務員訴訟上 之權利為逾越法律規定之限制部分,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 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