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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 (舊) 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院而言, 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故第二審法院之管轄區域有變更時,對於第二審 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自應由繼受該審級之法院管轄之。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在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著有明文,雖同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載有抗告準用上 訴之規定,而第三百五十九條復載有被告之配偶為被告利益起見,得獨立 上訴,但關於有抗告權人在抗告編中既經分別訂明,即不能更準用該項法 條,准許被告配偶亦得獨立抗告,此按諸第四百三十二條所載抗告以無特 別規定為限,始得準用上訴規定之本旨,自屬無可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