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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時,應更正其裁定,係指得為抗告者而言,其不得抗 告之裁定,當事人即無聲請更正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