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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檢察官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後,蒞庭檢察官雖曾為撤回上訴之陳述,但當 時被告在場既未予同意,即不發生撤回之效力,因而此項撤回上訴之表示 ,亦已同時消失,自難謂為案件已因撤回上訴而終結,原審竟不依法繼續 進行審判,乃於時閱九月之後,未經檢察官蒞庭另為撤回上訴之表示,而 對被告復就其前已不同意而失效之檢察官撤回上訴,詢取同意,遂認案件 業因檢察官之撤回上訴而終結,並強以檢察官因其訴訟程序未經合法終結 ,而送還依法審判,為再上訴,為駁回上訴之張本,於法殊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