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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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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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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37 條
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自訴人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14 條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