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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自訴案件之判決書,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
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第六條,僅規定刑事訴訟告訴人 ,對於縣司法處或縣政府之判決,得向巡迴審判推事上訴。至對於 巡迴審判推事所為第二審判決,該暫行辦法並無告訴人得為上訴之 明文,則依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三百三 十六條各規定,告訴人既非當事人,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 刑事訴訟告訴人,依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除對於縣司法處或縣政府之判決,得向巡迴審判推事上訴外,其 對於巡迴審判推事所為第二審判決,並無得為上訴之明文,依同辦 法第一條第二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六條各規定, 告訴人既非當事人,自不得獨立提起第三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