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