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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判決,既不以被告到 庭陳述為必要,原不發生傳喚合法與否問題,上訴人指被告未經合法傳喚 ,原審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為不當,殊難認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