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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自首祇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 上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 ,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