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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