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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項之本夫告訴權,不因嗣後失其本夫身分 而受影響,與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之配偶告訴權,因失其配偶身分而 消滅者迥異,故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犯罪成立後,其本夫因判決離婚而 失其夫之身分者,仍非不得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