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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4 年 07 月 28 日
解釋文:
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 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