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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4 年 07 月 28 日
解釋文:
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 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