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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鑑定人,不得拘提。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 年 12 月 29 日
解釋文:
來呈所稱: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 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 程序糾正之。如無張四其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未符 ,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 同法第四十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 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