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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對於前三條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