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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前二條無庸舉證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