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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之法院,其土地管轄應以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 發生者為限,此徵之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第五條第二項所 載,其他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發生者,應由工部局捕房起訴云云, 至為明顯。國際協定之效力優於國內法,該協定關於土地管轄,既有此特 別規定,自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