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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7 日
解釋文:
依法應予發還當事人各種案款,經傳案及限期通告後仍無人具領者, 依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三九號解釋,固應由法院保管設法發還。惟此項取回 提存物之請求權提存法既未設有規定,自應受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 效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