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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於許可停止羈押時,所指定之保證金額是否相當,應由法院斟酌案內 一切情節,自由衡定,並非以罪名輕重為保證金額多寡之標準,被告所犯 雖係殺人罪,然其犯罪情狀甚輕,且有減輕之原因,原審判決僅處有期徒 刑三年,其羈押期間又已與刑期相當,縱聲請人為該被告不利益而上訴, 然將來審判結果所處之刑是否必較原刑為重,究不可知,原裁定指定四百 元金額之保證書,即不能謂為不當。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許可停止羈押所指定之保證金,係得以有價證券或保證書代繳,如法院審 核案情,認為確有繳納現金之必要,自得命其繳納全部或一部之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