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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懲治叛亂條例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 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
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